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將在立法會作討論,行人作為道路使用者,同樣受該法案及相關法規所規範。此前因行人亂過馬路而引致交通意外的亂象,社會有共識須加強行人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
本澳交通環境複雜,例如十月初五街這類人行道與車道不分離、部分路段人行道與人行道間斷斷續續和商戶上落貨佔用人行道等情況,易令行人習慣於道路上行走。更有甚者,部分貪方便的行人,更在橫過車道時使用手機等設備,罔顧自身及他人安全,不僅增加道路意外發生的危險,亦進一步擠占行車空間,加劇交通擠塞問題,因此,筆者期望當局:
一、理順交通環境與執罰並行:透過檢視本澳道路狀況,持續於可行路段增建及優化行人過路設施,同時加強於交通黑點執法,並在適當位置提供更清晰的交通指示,令市民尤其旅客知悉正確的過路方式,保障自身與駕駛者安全。
二、提高行人交通違法成本:考慮到去年全年警方共檢控逾四千七百宗行人違法過馬路,按年增4.1倍,加之最近仍維持每周檢控約四百宗的情況,實未見原有三百澳門元的罰則有足夠的阻嚇力度,期望立法者適當調升罰款金額,並增加違法者的教育及附加義務的條款,比如要求其觀看交通意外的短片,甚至要求累犯者協助交通部門維持交通秩序等附加義務,減少違例亂象。
三、細化法案行文:新《道路交通法》法案第39條維持行人橫過人行橫道時,有優先通行權利,第73條亦維持行人橫過車行道時須注意來車的義務,故此,有必要再思量修訂法案的初衷,細化行文以示公允,如仍有必要保留禁用電話等設備的條文,則不應 “一刀切”將免提外的使用場景均予以禁止,因是否使用免提功能對行人而言分別並不大,尤其考慮到並非在車輛內的密閉空間內通話,使用免提功能更可能導致行人留意電話等設備而非路面情況,因此應注重限制嚴重影響行人注意力的行為,例如觀看電話及拍攝等,以減少法律禁止的範圍,平衡行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間的權益。
總體而言,當局應藉修法契機,透過加強教育宣導,提高行人對交通安全的意識,並設法優化交通環境,理順行車秩序及保障行人過路安全。
澳門經濟民生聯盟理事林華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