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經濟民生聯盟理事長、大律師何金明表示,當局近期向立法會送交修訂《道路交通法》法案,法案僅建議對不服從執法人員命令、不遵守禁止標誌的兩類“行政違法行為”引入扣分制,並不設年期清零機制。其相較內地的“扣分制”,抑或香港的“違例駕駛記分制度”而言,不但於收錄違法行為不全面,扣減分值的區間難體現犯罪情節,而且違法者大概率須累積分數直至停牌,才重新具有計算分值資格的修法措舉,顯然讓駕駛者無所適從,亦不禁令人質疑或未能起原意設立扣分制的作用,有“雷聲大雨點小”之嫌。
為保障駕駛者權益、加以遏止其作出影響交通安全或阻礙交通的違法行為,何金明建議當局從善如流優化扣分制內容,例如參考內地、香港調整合適的扣分周期,又例如針對駕駛者使用流動電話等設備時,可透過罰款疊加扣分的形式,或較現時法案提議原條文的三百元調升至九百元的罰款金額來得更具阻嚇性。
再者,法案提議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者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0.5克,但低於0.8克的科四千至四萬澳門元罰金,累犯時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低於0.8克,則科八千至八萬澳門元罰金及處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以這種相對輕微違反的行為為例,倘若在駕駛者初犯時便科罰金及扣分至須接受教育,除加強阻嚇其再次作出相關行為外,更能使駕駛者對作出不同違法行為所需承擔的後果,有著更清晰的認知。
因而,何金明期望當局透過將更多違法行為納入規管,提高市民安全駕駛意識,相信會較現時扣分制倡儀僅規管部分違法行為的立法原意,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平性和強化相關條文的宣教成效,同時亦真正使扣分制發揮改善交通環境的作用。
澳門經濟民生聯盟理事長、大律師何金明期望當局透過將更多違法行為納入規管,提高市民安全駕駛意識。(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