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業界慣常採取分判方式,以促進工程效率和分工的專業化;但當工程規模較大和工序複雜時,基於分判層級或參與的分判商數量較多,一旦缺乏良好的判給機制和工程監管,則容易出現工程款支付的爭議或分判商之間拖欠款項的問題;進而影響工程進度和引來質量差等問題。
一直以來,不少工程企業反映,由於法律和機制不完善,以及當局未有推動建立完善的工程分判指引或有關確保支付工程款項的機制等,即使公共工程亦發生分判商難以如期收到工程款項,甚至出現追討無門的情況,損失慘重。即使在公共工程亦不時出現有關拖欠情況;早前,筆者再接到有裝修工程公司僱主求助,指於3年前以三判身份承接了本澳某政府部門公共工程,但被涉嫌捲款潛逃的二判承建商拖欠款項,至今還未收齊工程款項。據有關部門回覆,因為投訴人並非獲批的承建商,故不具合適身份處理私人商業糾紛。但企業亦難以透過民事訴訟追討款項。
政府部門作為各項公共工程的業主又或判給實體,即使已將工程外判,但也有一定的承擔監管責任。當局須重視推動完善公共工程承攬和分判管理制度,以從速解決欠薪,以及分判商之間的拖欠工程款等問題,例如督促公共工程承建商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由具專業能力、經驗和信譽良好的分判商參與工程的分判環節,以避免發生工程“爛尾"或捲款潛逃的情況,確保公共工程的完成,亦能促進產業和業界穩定健康發展。
立法會直選議員李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