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的優化措施,澳門金融管理局昨(24)日頒布經修訂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的戰略部署,深化粵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澳門金管局經與內地及香港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協商,已於2023年9月28日宣布,進一步優化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主要包括優化「南向通」投資者准入條件、擴大參與機構範圍、擴大合資格理財產品範圍,以及提高個人投資額度等優化措施。隨後,內地和港澳金融管理部門對相關實施細則或業務指引進行修訂完善。
按照澳門金管局新頒佈的《實施細則》,除了澳門銀行可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外,獲許可在澳門提供證券服務的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亦可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另外,投資者可購買更多元的合資格理財產品,其個人投資額度亦由100萬元(人民幣,下同)提升至300萬元。投資者若同時選擇銀行和證券公司渠道進行投資,兩種渠道對應的個人投資額度各為150萬元。
「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推優化措施,投資者個人投資額度由100萬元提升至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