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定對零售鮮活食品(蔬菜、肉類或漁獲)場所規管由現行准照制度改為登記制度,新制將於下(2)月起生效,登記場所毋須再每年續牌。去年底已持有效准照的,已自動視為已登記。
行政會昨宣布完成討論《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法規自2024年2月1日起生效。
發言人張永春介紹,目前零售鮮活食品場所須持有由市政署依法發出的准照才可對外營業。政府經詳細分析後,決定修法以登記制度取代准照制度,貫徹「便民便商」的施政理念。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凡向公眾零售蔬菜、肉類或漁獲的場所,無須再向市政署申領准照,只須在開業前向市政署辦理登記並取得證明後便可經營。
為保障食品安全及環境衛生,法規又規定經營者須確保場所符合各項營運條件,包括將登記證明張貼在場所顯眼處及使用合規設備進行售賣,市政署對場所是否符合條件進行監察。
若未經登記而經營零售鮮活食品場所,又或沒有遵守法定營運條件者,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罰款。在過渡安排方面,於去年12月31日持有市署發出的有效准照的場所,視為已完成登記,無需重新登記。法規生效前已向市署申請開業准照的待決個案,將按新法辦理登記。
零售鮮活食品場所2月1日起毋須申請准照,改為向市政署登記。(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