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

夯實「愛國者治澳」底盤
04/0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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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本月1日起正式生效,標誌著澳門特區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資料圖片)

全國政協委員、澳門中華總商會理事長馬志毅支持完善《行政長官選舉法》,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資料圖片)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街坊總會會長吳小麗認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有助於確保澳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資料圖片)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本月1日起正式生效,標誌著澳門特區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中總表示,是次修法建立健全資格審查機制,將中央關於「愛國者治澳」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是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需要,從而構建一套「愛國者治澳」的選舉法律制度。街總期望在遵循基本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等法律下,今年新一任行政長官選舉順利圓滿,引領本澳續寫「一國兩制」成功新篇章。【特約記者郭曉悅報道】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主要從三方面優化行政長官選舉的管理及流程,包括: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規定;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

在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規定方面,上述法律新增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參選和出任選委會委員的資格條件,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不得為外國議會或政府的成員,並規定上述人士在參選時須就擁護和效忠事宜作真誠聲明,須簽署並提交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者不得參選。

此外,法律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列舉相關判斷標準,訂明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就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和效忠事宜進行審查,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管委會根據上述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上述法律亦規定,如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報名將不被接納。此外,將管委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持續跟進選委會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並及時作出喪失委員資格的決定。

煽動不投票投白票構成刑事犯罪

同時,法律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訂明《行政長官選舉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部分犯罪行為,包括使用脅迫及欺詐手段影響選舉、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以及賄選等;將違規公布民意調查結果的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訂明法人及其他等同實體的刑事責任。

法律並規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在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在選舉中遵守中立義務,以及取消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並將行政公職局的部分職權交由管委會行使。

中總:為特首選舉提供法律保障

對於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生效,全國政協委員、澳門中華總商會理事長馬志毅表示支持和贊同。他指隨着「一國兩制」事業進入新階段,澳門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面臨新要求、新挑戰,有必要從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角度,對《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加以完善。是次修法建立健全資格審查機制,將中央關於「愛國者治澳」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是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需要,從而構建一套「愛國者治澳」的選舉法律制度。

馬志毅又指出,特區政府根據選舉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對選舉法作出與時俱進的修改,是澳門法律制訂和修改實踐中的重要慣例,有利推動澳門選舉制度設計更加科學合理,保障澳門居民更好行使民主權利。新的選舉法為今年行政長官選舉順利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將推進澳門的長治久安、繁榮穩定和澳門特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取得更大成功。

街總:確保澳門管治權掌握愛國者手中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街坊總會會長吳小麗認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落實了「愛國者治澳」原則,進一步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有助於確保澳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有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澳門社會穩定,有助於推動澳門特色「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她期望在遵循基本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等法律下,今年新一任行政長官選舉順利圓滿,引領本澳續寫「一國兩制」成功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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