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本澳噪音污染問題亦不斷伴隨而生,《噪音法》於2014年通過,並於2019年修改,當中規定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或寵物活動、公共地方的活動屬於社會生活噪音,由治安警察局進行監察,而其餘如住宅樓宇中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及空調及通風設備等五類噪音則由環境保護局進行監察。由於《噪音法》將噪音有所分類,而且由不同部門監管及監察,但普通居民其實不是很了解,導致噪音執法處理流程不夠高效,未來有關部門須建立更好的跨部門通報機制,加強協作及溝通,完善執法程序,及時回應居民的訴求。
根據噪音投訴的統計數字,2022年投訴總數逾1萬宗,但惟有95宗作出檢控。對於噪音騷擾執法,存在兩部門分管,市民往往出現噪音問題就會向警方投訴,但基於權限分配規定,好多時警務人員到達被投訴現場時,才知道不在警方規管的範圍內,就只能將案件轉交環保局跟進,但市民卻以為警方不做事,不執法,換來市民對警方不滿,警務人員也無奈,噪音污染的管制成效亦難達居民期望。
未來有關部門須不斷加強普法宣傳,讓市民清晰兩部門分工,同時做好跨部門合作,建立一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反饋機制,讓各部門能夠及時處理市民的投訴和舉報,並定期檢查和評估執行情況,不斷完善和優化噪音管制的效率和水平。此外,提高社會對噪音問題的關注和認識,通過教育、宣傳、諮詢等方式,鼓勵公眾參與噪音管理和減少噪音污染的行動,提高居民的環保意識,從源頭防治噪音,構建和諧的宜居環境。
立法會議員、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旅遊發展委員會委員梁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