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業務法》草案目前正在立法會小組會進行首次細則性審議,法案建議從事保險中介需取得准照,准照有效期兩年。(資料圖片)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12)日首次細則性審議《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時表示,法案建議完善保險中介人的准照制度,由以往的每年取得許可,改為取得准照,准照有限期為兩年,其後續期需符合持續專業的培訓要求,具體持續專業培訓的時數及內容由金融管理局通告公布,暫未在法案中列明,二常會與政府細審法案時將進一步查詢。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表示,上次修訂《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為2003年,距今已逾20年,隨著現今社會的急速發展,許多監管要求及規範已不合時宜。法案主要有兩大修法重點,一是完善保險中介人的准照制度,二是加強對保險中介業務及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法案建議保險中介需持續培訓
新法案清晰保險中介人的業務範圍、簽發准照的流程及適當資格審查等,明確准照續發的條件,尤其需要遵守持續專業培訓的要求。當中指出,持續專業培訓旨在確保保險中介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及專業能力,並由金管局通告訂定相關的培訓時數及培訓要求,陳澤武指與政府討論時將進一步查詢培訓時數及培訓內容。
法案建議准照有限期為兩年,可按相同期間續發,但不影響金管局就個別准照訂定不同的有效期。保險中介人可從事的中介業務類別包括人壽保險及一般保險。二常會將問政府個別准照是指什麼,為什麼有不同的有效期?如果保險中介人既從事人壽保險,又從事一般保險,是否需要取得兩種准照?未來互聯網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將如何作出規範及監管?保險公司需對聘請的保險推銷員進行盡職調查,具體盡職調查內容是什麼?
法案建議中介行政違法分三類
另外,法案建議把保險中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分為輕微、嚴重、極嚴重三類,及提升罰款額。當中輕微行政違法行為,科5,000至30萬元(澳門元,下同);輕微行政違反行為,科三萬元至50萬元;針對嚴重行政違法行為,科十萬元至100萬元,如上述違法行為造成特別嚴重的影響,更可科100萬元至1,000萬元。
陳澤武相信,政府是經過深思熟慮才提出相關的罰款建議,認同因應保險業的發展規模及普遍性,加強監管。現時保險公司的規模好大,收入好多錢,代為投資不同產品,而且保險行為當中亦可能隱藏犯罪行為,因此認同對違法行為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