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新文本中,擬加設規定參選人必須簽署「聲明書」,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出席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會議後受訪時表示,人大早前就《香港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時已明確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參選議員其中一個要求;即使現時澳門未有如香港般出現「獨立」思潮,澳門特區仍認為引入「聲明書」做法是防患於未然,因維護國家主權完整是「重中之重」,又強調增設「聲明書」不是中央所要求。
陳海帆稱,要求立法會參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並非第一天的事。 (李亮希攝)
至於如何判斷參選人簽署「聲明書」是否真誠,陳海帆則認為要言行一致,若有事實證明到該有意參選人的言行不一,做出違反《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行為,其聲明會交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最後判斷。她相信,即使參選人過去曾有過主張分裂國家、有違《基本法》或特區的言論,若其後向「選管會」表明會真誠效忠,「選管會」仍會接納其聲明。假如聲明不被接納,該名人士絕對有向法院上訴的權利。
被問到提出「聲明書」制度,是否因應香港立法會近日的「宣誓風波」而跟隨,為何不按澳門實際情況立法,陳海帆重申,此舉只是未雨綢繆,又指當年回歸時的第一屆議員也要重新就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再次宣誓,因此要求參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並非第一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