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過渡期今屆滿

明起大型犬出門須戴口罩
29/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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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大型犬出門須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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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日起生效的《動保法》,當中部分條款經過90天的過渡期,將於明日(30日)起實施,其中與民眾最切身相關的,即是有飼養大型犬隻(體重23公斤或以上)的民眾,除獲民政總署批准外,帶大型犬隻於公共地方及建築物分層共同部分走動時,必須配戴口罩,而滿三個月月齡的犬隻須領取准照,違者將被檢控,請市民留意。

滿三個月的犬隻須領有准照,否則將被罰款澳門幣2,000元。 (資料圖片)

新的《動物保護法》中對動物的飼養、管理、售賣,以及利用動物作公開展覽、科學應用都有具體規範,其中部分條款設有過渡期,於《動保法》生效前已獲發的動物准照依然有效。過渡期屆滿後,若民眾帶體重23公斤或以上犬隻、民署認定的危險犬隻,在公共地方及建築物分層共同部分走動,若未配戴口罩或頸圈,將被罰款澳門幣4,000元至20,000元不等;滿三個月月齡犬隻若無領取准照,將被罰款澳門幣2,000元。

18類動物禁止進口

另外,根據第3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禁止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若干品種的犬隻及動物》的規定,禁止在一般情況下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18類特定品種的動物,包括家禽(如雞、鴨、鵝、鴿、火雞、鵪鶉)或其他會放飛或在開放地方、水體放養的禽鳥、有毒的爬行及兩棲動物、猿猴類、豬、牛、羊、具攻擊性且體型巨大的蛇和蜥蜴、鯊魚及鱷魚等。現已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有關動物的飼主須於12月11日前將動物移離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送交民政總署,否則即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構成違令罪,而有關動物將收歸民署所有。

自明日起,帶大型犬出門除獲民署豁免外,皆須佩戴口罩或頸圈。(互聯網圖片)

而將魚類以外的動物用於馬戲團、公開展覽或公開演出,須獲民政總署許可;將動物用作科學應用,也須民署許可;如使用猿猴、犬隻及貓類進行科學應用,須取得民署就單一實驗計劃發給的特別許可,違反以上規定者可被檢控,科處澳門幣20,000元至10萬元罰款,且不影響其他法定處罰。相關內容可瀏覽民署「動物保護法專頁」https://www.iacm.gov.mo/canil/c/animalslaw/detail.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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