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為進一步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和優化立法會選舉的管理流程,特區政府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充分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制定本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
1.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訂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負責審查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2.對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3.法案建議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提名將不被接納。
二、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
1.明確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而且當出現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時,其簽名均屬無效。
2.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
3.完善違規公布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將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
4.完善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宣傳的罰則,將處罰對象擴展至委託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進行競選宣傳的人士,並將禁止商業宣傳及禁止競選宣傳的期間保持一致。
5.將禁止宣傳期間的起點提前,禁止宣傳期的起點修改為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
6.取消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將法人選民提交投票人名單及後續程序的期間提前。(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