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細則討論

劃明選舉宣傳活動規管防賄選
28/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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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明選舉宣傳活動規管防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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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明選舉宣傳活動規管防賄選

立法會第二常委今早召開會議,繼續就《立法會選舉法》進行細則性討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官員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委員對法案的法律方面意見不多,但有多個直選議員就會否構成賄選的提出多個具體的個案,要求政府解釋。政府劃明選舉宣傳活動的定義,以任何方式舉行的活動若直接或間接向公眾,即為有投票權的人士宣傳、明示或暗示他們票投某候選人,即屬選舉宣傳活動,需列入選舉宣傳經費中。此外,法案將規管選舉期間的社團活動,若活動中存在任何選舉宣傳之舉卻不將活動列入選舉宣傳經費中,則仍會被視為賄選。

另外,有議員問到關於選舉宣傳期活動的聲浪問題,政府則回應指會因應活動時段而作聲浪的規管,而非按其音量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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