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即將於本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為提升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安全管理,新法規範了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有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有效准照。
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准照制度的規定
該法律規定承造商須按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每日工作人員總數設置相應數目的安全管理人員,以協助承造商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而安全管理人員須由承造商聘用。安全管理人員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有關人員必須持有由勞工局發出的有效准照,方可在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擔任職務。按照規定,同一工地內每日的工作人員總數達二十人或以上時,承造商須僱用最少一名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督導員;工作人員總數達一百人或以上時,承造商須同時僱用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主任。此外,承造商須按工作人員總數的遞增而僱用至少相應數目且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主任。
勞工局提醒有需要的相關業界人士盡快辦理准照申請
隨著《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即將於11月1日生效,勞工局提醒有意在11月1日後擔任安全管理人員而尚未申請准照的合資格人士,應盡快提出申請。符合資格人士可登入“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選擇“建築業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准照申請”,然後按照界面指示輸入資料及上載相關證明文件後,便可完成申請手續;申請人亦可親臨勞工局辦理申請手續,申請表格可於勞工局網頁下載或於勞工局辦事處索取(地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有關建築業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准照申請詳情,可瀏覽勞工事務局網站 www.dsal.gov.mo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717781查詢。有關“一戶通”的申請手續,可瀏覽政府入口網站( www.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