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今日刊登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的使用申請評分準則》和政府長者公寓的住宿單位使用費表,自2023年11月6日生效。
長者公寓的申請評分準則,分為基本分與加分項。基本分為滿足申請要件將獲基本分。加分項則包括:目前居於沒有升降設備的樓宇獨立單位;獨居;取得身分證的年期與居於澳門的時間等。另外,如兩人申請共用一住宿單位,須為該兩人獨立評分,按「擇優原則」,以當中較高的總分作為申請的最終評分。
另外,根據批示,長者公寓使用費按單位所屬區域及樓層訂定,其中4樓至21樓,每月使用費介乎5,410元至6,370元,22樓至37樓每月5,670元至6,680元。首759個供選擇的單位,在首次簽訂協議生效期內,使用費按原價八成計算,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兩個月使用費。(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