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周三(27日)駁回檢方對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提出的批捕申請,決定不予批捕。
韓聯社報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裁判長劉昌勳說,綜合考慮保障嫌疑人的申辯權必要性及是否有銷燬證據之虞等,「難以看出逮捕他的理由和必要性足以排除不拘留調查的原則」。
檢方指控李在明涉嫌於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擔任城南市長時期與時任城南市政策室長鄭鎮相合謀,在原屬韓國食品研究院的國有土地開發樓盤的過程中,利用市長職務之便向私人開發商提供各種照顧,助其獲利1,356億韓圜,導致被排除在項目之外的城南城市開發公社蒙受200億韓圜的損失。
李在明還涉嫌於京畿道知事任內的2019年至2020年,通過前京畿道分管和平事務的副知事李華泳,以代付訪朝經費之由,向裳邦爾集團會長金聖泰索賄800萬美元。李在明也涉嫌於2018年12月與前城南市長金炳亮的秘書金鎮成(譯音)接觸,並要求金鎮成作為證人出庭為其涉嫌冒充檢察官案做虛假陳述。
檢方上周一(18日)向法院提出李在明批捕申請,國會上周四(21日)表決通過李在明拘留同意案,法院周二(26日)進行逮捕必要性審查,並於次日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