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出台,共建共管模式之下,深合區執委會以至其他不同類型機構均面對澳門居民開展招聘,加上陸續出台稅務優惠或互認政策,以及建設「澳門新街坊」項目等,均有助推動澳門居民赴琴工作、生活和發展,故政府亦需要完善部分規定以便利居民。
其中,本澳不少涉及居民福利或保障的政策,例如社會保障制度、非強制央積金制度、經屋法、夾屋法或居留制度等,均訂明須每年「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才符合申請或獲得福利的規定(以下簡稱「183規定」),以規範公共資源的適當運用。儘管法律亦規定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居民在外地就讀高等教育課程、住院、獲澳門僱主外派工作或長者於內地居住等多種情況均可視為符合「183規定」,但當中並沒有將前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而於當地受聘工作或生活的情況視為等同在澳,或導致相關居民在多項福利和保障上的申請資格受影響。
數月前,特區政府亦曾表示注意到相關規定問題,並稱將積極聽取社會意見及建議,研究有關修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然而,早前在立法會審議《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時,當局仍未能提出解決方案,以明晰深合區受聘工作和長期生活能否符合「183規定」。當局有必要評估目前相關問題影響的人員數目和情況透過完善法律或制訂專門規範以解決問題,讓參與建設深合區的澳門居民亦可適當享有相關福利。
立法會直選議員李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