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24)日辯論明年經濟財政範疇施政方針,對於議員高開賢關注的修改《勞動關係法》(下稱《勞動法》),勞工局局長黃志雄公布當中七項優先修法內容,最吸引眼球的應該是男士有薪侍產假及疊假制度,香港已早於去年生效男士有三日帶薪侍產假,本澳終於亦跟國際接軌,回應僱員的訴求。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稱,會對整個《勞動法》進行全面檢視,使其符合澳門現時產業實際。
梁維特昨日在立法會昨施政答辯時稱,修改《勞動法》會「兩條路走路」,除將社會關注的七項優先去做,還會對整個《勞動法》進行全面檢視。 (新聞局圖片)
黃志雄表示,《勞動法》七項優先修法,分別為增設三至五日男士有薪侍產假;婦女產假由現時的56日增加14日無薪但合理缺勤的規定產假,以增加對懷孕婦女的保障;周假與強制假期重疊,當日按強制假期處理,僱主要另行安排僱員周假;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期的機制,即勞資雙方可協議其中三日強制性假期在其他公眾假期放假;增加強制性假期的補償,延長補休期由一個月至三個月;選擇性補償制度,即強制性假期在工作之後獲得的雙工可協議選擇以金錢補償或補休。
五天有薪侍產假合適
勞工界議員李靜儀認為,部分新修訂較有社會共識及強烈訴求,侍產假、疊假、補假是必須,如男士有薪侍產假,儘管只有數天,尤其是對產後媽媽在恢復身體狀態期間,爸爸能空出幾天關心家庭,對整個家庭和諧、推動關懷僱員,意義深遠,而且做法都是國際上較為推崇。至於男士侍產假天數,李靜儀稱,參考現時公職人員的制度都是以五天為標準,五天內除了需要接送太太、小孩出院,還要陪伴、申辦手續等,她表示五天是理性與合適的訴求。
保障懷孕員工免解僱
李靜儀強調,本澳除了產假制度落後於鄰近地區外,更需要關注的是孕婦保障制度,本澳在婦女懷孕期間或在產後三個月期間被無理解僱的保障,相當缺乏。她坦言本澳也零星發生過僱主向一些年資較短的員工開刀,員工懷孕期間被解僱,而僱主只需作出金錢補償,名義上根本無違法,故日後在修訂時應要重新考慮及檢討。
協商補放強制假欠公平
李靜儀續稱,七項修訂當中,部分修改稍有抵觸勞工法例的原意,其中一項提到十天強制性假期,有三天可勞資雙方互相協商,選擇其他日子。她指出,強制性假期本身有一定的意義,如清明祭祖、中秋團圓,本身制度不應該鼓勵員工在節日當天上班,若現在可隨意選定的話,所謂的「自願協商」,員工其實根本無法選擇,新修訂有機會對員工造成某種程度損害,無辦法真正享受節日假期。
議員冀新增產假應有薪
議員黃潔貞則表示,收到不少意見建議除了延長產假外,更希望可以將新增的14日產假定為有薪假期;而法例中未納入無理解僱孕婦僱員的罰金制度,男士有薪侍產假既然已有社會共識,應率先斬件立法。
梁維特回應稱,修改《勞動法》會「兩條腿走路」,將社會比較關注的這七項優先去做,同一時間會對整個《勞動法》進行全面檢視,尤其是如何符合澳門現時產業結構。他指,「在優先個別到不斷增加優先,會變咗最後無優先」,他稱希望盡快完成,指有關工作「心中有期,行動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