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基本法》參選立會

候選人須先簽聲明書
25/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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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須先簽聲明書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就《立法會選舉法》進行細則性審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日前收到政府提交的新文本,藉人大釋法香港《基本法》第104條後,政府有新取態:加入候選人須簽署聲明書,聲明接受候選名單、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不處於任何境外議會被選資格的情況。

陳澤武表示,新《立法會選舉法》要求候選人先簽署效忠聲明書。(李亮希攝)

若拒絕聲明,或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則會被剝奪被選資格,新文本取消了原建議的助選人制度。相關條文建議於下屆(第六屆)立法會首日生效,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候選人須簽署聲明書。陳澤武認為,政府的做法是未雨綢繆,堵塞漏洞,又指會上所有委員對條文沒有意見。

陳澤武又稱,政府與博監局討論,新文本增加規範娛樂場所內部及博彩公司機關員工的中立性等,而對於酒店商場內的規管政府會再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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