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東莞市住建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簡化港澳居民在我市購房相關資料要求的通知》。
據通知中提及,為進一步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工作要求,加快構建東莞深度融灣新格局,支持更多港澳居民在莞享受同等待遇和發展機遇,現就落實「惠港16條」「惠澳15條」中「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獲豁免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學習或工作年限證明,以及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社保條件」措施通知如下,港澳居民提供自用、自住的書面承諾,即可在東莞市購買商品住房,豁免在本地居住、學習或工作年限證明,以及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社保條件。
此前,針對港澳居民在東莞購房,原規定為港澳台居民年滿18周歲、在東莞已領取居住證且個人名下在東莞市無住房的,可以在東莞市購買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東莞市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港澳居民提供自用、自住的書面承諾,即可在東莞市購買商品住房。(網絡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