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李靜儀提出書面質詢,關注本澳不少涉及居民福利或保障的政策,例如社會保障制度、非強制央積金制度、經屋法、夾屋法或居留制度等,均訂明須每年「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才符合申請或獲得福利的規定(以下簡稱「183規定」),以規範公共資源的適當運用。儘管法律亦規定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居民在外地就讀高等教育課程、住院、獲澳門僱主外派工作或長者於內地居住等多種情況均可視為符合「183規定」,但當中並沒有包括因前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而於當地受聘工作或生活的情況,故有需要作出檢視和完善。
她指,自《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出台,共建共管模式之下,深合區執委會以至其他不同類型機構均面對澳門居民開展招聘,加上陸續出台稅務優惠或互認政策,以及建設「澳門新街坊」項目等,均有助推動澳門居民赴琴工作、生活和發展。但與此同時,當局並未有針對眾多法律所要求的「183規定」作出完善,未有將在深合區生活的情況視為等同在澳,或會影響相關居民的權利,包括獲得倘有的央積金分配、申請參與社保,以及申請經屋和夾屋等資格,當局有需要作跟進,以清晰「183規定」能否放寬至長期於深合區工作和生活的居民,以配合推動居民參與深合區建設的目標。
因此,李靜儀提出兩點質詢,第一,為確保資源善用,本澳不少民生福利保障政策均設有「183規定」,以規範每年須有一定時間留澳才可享有相關福利;而考慮到例如居民在外地就讀、住院、外派工作或長者於內地居住等特殊情況和生活需要,法律規定上述情況亦可視為身處澳門;但受聘於深合區機構而長期身處當地工作生活的人員,則未明確規定屬例外情況,或導致相關居民在多項福利和保障上的申請資格受影響。當局有否評估相關問題影響的人員數目和情況?有何具體措施以作出處理?
第二,今年三月,特區政府在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已表示,注意到本澳一些社會福利保障政策有關要求澳門居民在一年內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區的規定,將積極聽取社會意見及建議,對相關規定進行檢視及分析,研究有關修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為便利澳門居民到深合區學習、就業、創業及為生活創造更有利條件。然而,早前在立法會審議《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時,當局仍未能提出解決方案,以明晰深合區受聘工作和長期生活能否符合「183規定」,特區政府對處理相關問題的取態受到關注。請問當局現時開展了哪些跟進工作?研究進展如何?是否會透過完善法律或制訂專門規範以解決問題?何時會有方案向社會公布,讓參與建設深合區的澳門居民亦可適當享有相關福利?(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