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局早前接獲市民報案,指其將汽車停泊在鏡湖醫院停車場內,當返回取車時發現右車頭出現損毀,懷疑在停泊期間被車輛撞及,故報警求助。
警員根據現場監控紀錄,發現一輛白色汽車在停泊期間不慎碰及上述汽車,事故後該白色汽車駛離現場。警方成功傳召該汽車男駕駛者到警局協助調查,其承認較早前在上述停車場內停泊時不慎輕微碰及一輛汽車,由於被撞車輛只有輕微花損,故沒有報警處理及離開現場。
涉案男駕駛者為60多歲本澳居民,其涉嫌觸犯《道路交通法》第89條「逃避責任」罪,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治安警察局呼籲:當發生交通事故時,不論是否有人受傷或撞及其他物件,肇事駕駛者都不應離開事故現場,並應即時報警處理,否則有機會觸犯《道路交通法》之「逃避責任」罪,最高可被科處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以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三年。另外,市民如目睹交通事故發生,應盡公民責任,馬上報警。(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