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租務法案,委員會憂慮租金調整機制,當中設定調整系數的方法,但仍然有信心今屆立法會完成法案。
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委員會與提案人就租約問題達成共識,商業單位和住宅單位的租約期,一律最少三年,否則出租人不得在租約期滿時單方提出中止。維持居住用途單位的承租人,才可單方終止合約。另外,法案建議建立租金調整機制,加租不能超出行政長官根據通脹和租務市場核准的調整系數。有委員擔心會成為最高租金指標和干預自由市場機制,政府能不能做到真實反映租金市場的調整系數。委員等待法務局向上級反映,政府回覆後才舉行下次會議,仍然有信心在今屆立法會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