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澳門法院網站顯示,截止七月,終審法院未結案的案件有 70宗,而截止六月,中級法院和初級法院待決卷宗分別為 356宗和 9,891宗,可見現時本澳各級法院均需處理大量案件,因此,透過推動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如仲裁及調解,能有效減輕法院負擔,節省司法資源,也能讓雙方當事人盡快定紛止爭。
政府近年不斷推動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仲裁方面,新仲裁法自一九年實施以來,政府有就推動租賃的相關爭議,透過減免印花稅等形式,鼓勵居民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以及設立強制仲裁程序;調解方面,由於調解的相關法律框架仍未制訂,與鄰埠較為成熟的調解體系仍有一段距離。在切合現時本澳“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的發展定位,普及居民善用調解和仲裁解決紛爭顯得尤為重要,加之隨著大灣區和深合區建設的深度推進,完善跨境法律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亦刻不容緩。
筆者認為,在當局積極與外地溝通建立相關互動機制的基礎上,社團應加大力度透過座談會和宣傳向市民大眾講述調解和仲裁的優勢,進一步推動居民善用兩者解決紛爭。同時,由於澳門具調解和仲裁的專業資格人士不多,且當事人雙方大多傾向於尋找不熟悉雙方的第三方擔任調解員和仲裁員的角色,因此,本澳除需不斷培養調解員和仲裁員外,亦應從外地吸納相關人才,滿足市場需求。
回到居民關心的焦點上,那調解、仲裁和訴訟三者分別有何優勢?訴訟本身透過公權力為當事人雙方作出公正裁決,難免會有繁複的流程和相關內容會被公開的風險等情況出現。而仲裁與訴訟相比,具有保密性、快捷性和自由選擇具相關專業知識的仲裁員等優點。最後,透過調解處理紛爭亦有不少優點,例如雙方更有機會維持合作關係,以及省時省錢和執行性強。
隨著各地調解和仲裁結果互認的工作持續進行中,筆者深信,本澳多元解決糾紛體系必將日益完善。
澳門經濟民生聯盟理事林華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