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多時的《夾心房屋法律度》昨日在立法會獲得細則性通過,至此,本屆政府提出的五個置業階梯的最後一環,已有了法律制度的支持。設立夾屋法、建設夾屋的初衷,是為了在經濟房屋和私人房屋之間建立新的置業途徑,讓澳門不同經濟條件、不同情況的居民,都能夠享受到公共房屋政策的保障。
《夾心房屋法律度》在澳門是首次實施,其定位屬於私樓,又是由政府負責建設及監管,是相當特別的房屋制度,社會各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見,包括對於夾屋的售價、禁售期的長度、出售的補償、甚至是法案規定申請人須在澳183天的規定,都引發許多討論,如今法律順利通過,未來仍須持續觀察落實執行時發生的問題,依據現時情況作出修訂,以確保夾屋制度能夠符合初衷。
法律既然明確夾屋的定位是私樓,但實際上卻不是完全的私樓,政府既需要有效管治,以確保能夠將夾屋供應給最有需要的人,又要保障購買夾屋人士的基本權利,在未來做私樓處置時給予最大便利,兩者之間是不容易拿捏。既然定位為私樓,卻要求16年不得出售,又規定申請人每年需要居住滿183天,否則需要罰款等。這種「既私又公」的中間位置,自然有很多不同意見。但若沒有這些管制,是否有其他辦法確保「屋盡其用」、「房住不炒」?。
夾屋始終是新鮮事物,在法律原則上守住公平的原則,但是在執行細則或配套法規上或許可以有更靈活的變通,特別是各界最關注的售價問題,目前參考標準、折讓比率等關鍵均未有定論,另外,16年後出售夾屋向房屋局繳納的補償價格比率,同樣也有待訂定,屆時政府仍必須清晰交代訂定的依據及邏輯,避免出現爭議。
一個新的制度必定不可能一開始就是完美的,夾屋作為置業階梯中的最後一環,是當前許多經屋陪跑人爭取上車的希望,期望政府能做好夾屋建設,定期檢討制度,適時作出優化,才能走好置業五階梯的最後一里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