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澳門公共資本企業的數目和規模有所增加,但澳門特區內並不存在規範有關企業的專門法律制度,其設立和運作主要受《商法典》規範。然而,《商法典》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企業,並非專為公共資本企業而設,因此,對公共資本企業在經營範圍、目標實現、管理和監督機制等方面的特殊要求無法得到全面合理的回應。
此外,《商法典》主要規範的是企業內部的各個機關,因此,監督部門難以直接按《商法典》的規定監管企業所採取的措施。基於上述的原因,特區政府提交了《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主要內容包括由公共資產監督的部門出資人職責;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出資和轉讓;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和運作;規範公共資本企業機關成員的出任;引入企業營運績效評核制度;規範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等。
議員高天賜關注公監辦的人員配置,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公監辦目前只有10多人,未來將在公監辦的基礎上,升格成常設部門,有關升格程序正式進行,但目前暫時未有時間表。至於人手,相信隨著公監辦成為常設部門,職能增加,上級會根據職能及架構配置一定的人手,亦希望能盡量在公職內部調任。
此外,有議員認為政府仍應主動向社會交代企業資訊,利於公眾監督。陳海帆指出,法案已列明在不損害公資企業的前提下,理應充分公開企業資訊,接受公眾監督。重申政府日後會分類不同公資企業的類別性質,落實評核監管。此外,政府擬定企業評核規則,若公資企業績效未達預期目標,會由主管部門分析原因並監督整頓及改善,若有企業違反原則或涉及機關成員問題,政府會實施罰則,涉及人士除可能被中止委任,或需負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