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台「31條」

促民營經濟壯大
20/0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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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民營經濟壯大

周三(19日)晚間,新華社受權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下稱《意見》)。這是繼2005年2月《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2010年5月《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之後,中央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又一重要文件,且發文機構增加了中共中央。

國務院周三發布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稱,加大對民營經濟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戰略;持續破除市場准入制度,提高監管公平性、規範性、簡約性。

《意見》從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強化法治保障、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營造關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社會氛圍等方面提出31條政策舉措,旨在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係,使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持續破除市場准入壁壘

在市場准入方面,《意見》提出,持續破除市場准入壁壘,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備案、註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准入障礙。清理規範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等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提供證明等。穩步開展市場准入效能評估,建立市場准入壁壘投訴和處理回應機制,完善典型案例歸集和通報制度。

定期推出市場干預行為負面清單

在公平競爭上,《意見》提出,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框架和政策實施機制,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定期推出市場干預行為負面清單,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

避免超權限超範圍扣押凍結財產

在產權保護方面,《意見》強調,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具體措施包括,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以及執法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進一步規範涉產權強制性措施,避免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並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持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原始創新保護力度。

鼓勵民企發行科技創新債

融資支持制度方面,健全銀行、保險、擔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參與的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中小微企業在債券市場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

引導平台經濟健康發展

同時,完善市場化重整機制。鼓勵民營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堅持精準識別、分類施策,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適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

意見指出,依法規範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健全規範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為資本設立「紅綠燈」,完善資本行為制度規則,集中推出一批「紅綠燈」投資案例。

同時,引導平台經濟向開放、創新、賦能方向發展,補齊發展短板弱項,支持平台企業在創造就業、拓展消費、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支持民企參與基礎設施建設

意見談到,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民營資本參與新型城鎮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領域建設。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減碳技術和服務,加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和儲能等領域投資力度,參與碳排放權、用能權交易。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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