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擔任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業務承攬、職務提任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9億餘元。2018年至2021年,蔡鄂生利用曾任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股權轉讓、融資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億餘元。2010年至2013年,蔡鄂生在擔任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蔡鄂生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蔡鄂生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蔡鄂生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