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常會今(10)日首次細則性審議《民航活動法》法案。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建議不適用的三類機構、人員、設備或活動,第一類為軍事、關務、警務、搜索和拯救、消防、邊境管制,以及具公共當局權力的機關為公共利益進行其他同類活動或服務的航空器;第二類為進行上項所指活動或服務的人員和組織;第三類為由解放軍駐澳部隊控制和操作的機場、設備和人員,這三類不受法案規管,但是否受制於其他的法律法規,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
黃顯輝又指,由於文本建議適用位於澳門特區內的機場,因此,委員會關注特區管控的空域相關情況,除了澳門國際機場外,是否亦適用直升機場,或其它機場同樣適用
另外,法案列明是規管澳門特區民航活動,但當中未見提及「民航活動」的完整概念和定義,委員會希望聽取政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