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布通知,要求建立購地資金來源審查機制,嚴格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能用自有資金購買土地的要求;地皮溢價率超過60%的,競得人須在三個月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對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對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以上未動工開發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具備上市條件的商品住房,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銷售;對取得土地後約定的竣工時間屆滿還未達到100%開工、約定的竣工時間滿一年仍未實現100%申請銷售等行為的開發企業,納入成都房地產行業信用資訊平台記錄,且在房屋具備條件並上市銷售前不得參與土地公開出讓市場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