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靠泊碼頭安全守則7月生效

存放危險品等最高罰款一萬元
21/0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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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人員於內港逐一登船安全排查。(海事局圖片)

為加強內港的漁船安全管理,海事及水務局今(21)日刊登了第1/2023號《告示》,訂定漁船在內港各碼頭停靠的漁船應遵規則,包括要求停靠碼頭前須向局方申報,申報方式與漁船停泊在內港錨地相同。有關《告示》將於7月1日起正式生效。局方與海關早前已舉行會議向內港有關業界代表講解新規則內容。

停泊碼頭守則與錨地基本一致 減少安全隱患

繼去年刊登《告示》規管漁船錨泊內港錨地的安全應遵守則後,為進一步加強內港的漁船安全監管工作,局方今日刊登了第1/2023號《告示》,訂明漁船停靠內港各碼頭的安全應遵守則,包括靠泊前須以電子方式申報,限制漁船靠泊碼頭時燃油的存放方式、設定石油氣存量上限,禁止明火煮食、進行明火的祭祀活動和維修作業等。有關守則與現時漁船停泊內港錨地的要求基本一致。

開展內港安全排查 加強消防宣導

現正值休漁期,返澳停泊於內港的漁船近100艘,而為配合《告示》的實施,局方自五月開始對內港停泊漁船逐一進行安全排查。現時局方已排查內港錨地和碼頭共49艘漁船,當中發現個別漁船存放了少量塗料,經勸喻後已即時糾正和撤走。

局方提醒,在內港各碼頭停靠的漁船還須注意並排停泊的數量、以及須與航道保持至少10米的安全距離。同時,當遇上惡劣天氣,漁船應注意加固錨纜,以確保繫泊安全。漁船停泊內港期間應積極配合有關規定,時刻保持消防安全意識,注意定期檢查和維護船上的電力設備是否安全,並安排人員在船上留守,防範和減低事故發生的風險,共同維護內港碼頭及錨地的安全。

內港漁船停泊管理規則宣傳小冊子。(海事局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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