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將於今年9 月1 日生效。 (資料圖片)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檢測人士須有專業身份,除接受專業的知識教學,亦要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 郭善如攝)
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困擾許多本澳居民,政府為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透過立法方式建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昨日在立法會獲得細則性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生效。【本報記者郭善如報道】
政府統計本澳樓宇滲漏水爭議事件得出數據顯示,大部分的求助個案經過中心協調及各方溝通後得到有效處理,但仍有部分個案未能及時解決,究其原因,往往與懷疑導致滲漏水單位的戶拒絕合作,不讓專業人員進入單位進行檢測滲漏源頭,以及獲認可的檢測機構過於單一,有需要的居民須輪候較長時間才能安排進行檢測有關。歸納為「 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方面。
為緩解檢測機構壓力,解結檢測等候時間長的問題,法案建議住戶可委託其他合資格機構或專家進行檢測,有關檢測報告可作仲裁之用。
三種爭議可強制仲裁 同初院判決效力
在「入屋難」方面,對於難以協商的滲漏水個案,法案建議受影響的住戶可委託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檢測報告,如有關報告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檢查以確定滲漏水源頭,則有關單位業主應容許入屋進行檢測。如業主拒絕合作,則受影響的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並可提交上述檢測報告作為依據,由仲裁庭作出入屋檢測的裁決。
法案建議有關必要仲裁除了可解決入屋檢測的爭議外,亦可就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以及滲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爭議進行仲裁。仲裁的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如敗訴方不履行裁決,受影響的住戶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強制執行有關裁決。
多位議員關注政府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人員去對樓宇滲漏問題進行檢測,以及仲裁收費,建議政府推出鼓勵性措施和援助。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樓宇滲漏水糾紛最好以私人協調解決,現時逾八成個案均是業主協商處理,若協商失敗,事主現時可按法律規定,委託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滲漏水檢測報告,作為必要仲裁用途。張永春認為,以上措施不論是時間、金錢成本都優於走司法程序。
有關收費標準,張永春指政府會和業界商討合理的收費範圍,屆時會提供指導價格讓市民參考,同時亦會建立統一培訓標準,讓檢測機構和人員了解檢測的內容和程序。至於專業人士數量,張永春表示,本澳相關市場上有相對充足的專業人士及公司,市民有這個需求就有一定的供應鏈,相信現時本澳有足夠的專業人士能夠參與這項工作。
議員林宇滔關注曾修讀相關培訓課程的人士能否擔任檢測人員。張永春回應稱,參與相關培訓人員並不等同於具備相關專業資格,政府要求相關檢測人士須有專業身份,除接受專業的知識教學,亦要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能作出專業的判斷,以便將相關專業審查報告上交給裁判團。但具體亦要視乎實際情況,可讓受過培訓的人員與專業人士一同前往檢測,或許能得到較好的效果。強調市民反饋效果、收費標準和輪候時間政府會一直跟進。此外,未來亦會透過設立滲漏水中心,在網站上公布樓宇滲漏水維修專業人士的聯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