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提醒2023年6月份稅務責任,包括旅遊稅—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所規範的酒店、舞廳、酒吧、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應繳納上月份百分之五旅遊稅及遞交M/7格式申報表。(經第11/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9/96/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第十二條)。
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第21/78/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應遞交一式兩份的M/1格式收益申報書(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b項)。
房屋稅—繳納房屋稅。(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印花稅—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讓與人,須就上一年度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所有合同提交載有場所識別資料及總回報等的明細表,並須透過M/B格式憑單繳納上一年度所取得的總回報的千分之五稅款。(經由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印花稅規章》 第三十-C條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六-A條)。
機動車輛稅—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