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今日刊登第6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批示第四條指出,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仍處於復蘇階段,部門及機構在編製其預算建議時,須審慎評估各項預算開支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適用現金收付制會計制度的部門及機構,其預算開支金額不應超過第19/2022號法律《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通過的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的開支金額。
有關規定適用於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的部門及機構,但不適用於各項風險準備金、折舊及攤銷、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開支,以及銷售貨品及提供服務成本的開支。
批示訂定,各部門應在10月9日的日程前,向行政長官呈交明年度預算建議。(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