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近日正式發布《 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規則 》(以下簡稱《 規則 》),通過共五章35條內容,分別從調解規則、調解程式、調解費用和調解的效力等方面,對該中心的調解活動作出詳細規定,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規則 》重點突出強調了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的商事調解屬性。根據《 規則 》,「 調解 」被定義為「 引導當事人進行友好協商,在平等協商、有效溝通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定從而化解商事爭議的過程 」,且適用範圍被限定為「 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商事爭議案件 」,並排除了人身權利、刑事案件等爭議的適用。
與此同時,《 規則 》明確,各方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受國別、專業、名冊限制自由選定調解代理人,協商確定調解使用的語言,還可指定調解活動所參照的國際慣例和交易習慣。
在 調 解 的 效 力 方 面,《 規 則 》指出,生效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各方當事人可向仲裁機構和公證機關申請仲裁裁決書或仲裁調解書及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近日正式發布《 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規則 》,對該中心的調解活動作出詳細規定。(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公眾號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