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一宗涉及透過Facebook Messenger向他人傳送未成年人色情錄像被定罪的上訴案。案中被告認為,Facebook平台所提供的檢舉錄像未經本地法律批准截取,屬禁用證據。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根據使用規則,該平台可截取有關內容及進行檢舉,因此,該平台截取的用戶傳送資料記錄,不屬於禁用證據,故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案情顯示,司法警察局在 2020 年接到美國國家兒童失蹤與受虐兒童援助中心的報告,當中附有由 Facebook 平台檢舉與未成年人色情有關的錄像。司警調查證實錄像是由案中被告透過 Facebook Messenger 傳送予第三人觀看,初級法院以被告觸犯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判處被告六個月徒刑,以180 日合共澳門幣12,600 元罰金代替。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認為有關平台截取的資料屬於評價禁用證據情況。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眾所周知,Facebook用戶使用平台,尤其與他人通訊時均必須接受Facebook的所有使用規則並受其監督,平台使用者在接受使用規則時等同已明確同意截取及檢舉,因此,Facebook截取及檢舉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屬合法行為。
另一方面,合議庭指出,初級法院在被上訴判決的事實依據部份已指出獲證明及不獲證明的事實,故此,被上訴判決不存有獲證明之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合議庭續指,初級法院對事實進行審理時沒有違反任何證據價值的規則、一般的經驗法則及專業法則,亦不存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Facebook平台規定,用戶在使用該平台時,尤其與他人進行通訊時,必須接受該平台的所有使用規則並受其監督。 (美聯社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