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作家金庸訴江南「同人作品案」二審宣判,江南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東方IC 圖片)
《此間的少年》如再版,應按再版版稅收入30% 支付經濟補償。(網絡圖片)
著名武俠小說作家金庸(查良鏞)筆下的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武俠人物人盡皆知,然而在內地作家江南所寫《此間的少年》一書中,這些俠客卻成為「汴京大學」大學生。這種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二次創作的「同人作品」,是否構成侵權行為?金庸生前訴江南「同人作品案」,近日迎來定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認定江南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188萬元人民幣(約219萬澳門元)。
綜合《羊城晚報》、《廣州日報》報道,《此間的少年》一書由筆名「江南」的內地作家楊治發表,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出版統籌、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出版發行,2002年出版後在市場上暢銷,內容講述金庸筆下經典人物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在宋代汴京大學發生的校園故事。
金庸2015年發現《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均源於其《射鵰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四部作品,且人物關係、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其作品相似。同年,金庸向楊治及兩間出版社等提出起訴,認為《此間的少年》抄襲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其作品相似的情節,改編其作品後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他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同時他的作品擁有很高知名度,楊治盜用上述作品獨創性元素獲利巨大,妨害了他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兩間出版社對《此間的少年》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應承擔連帶賠償和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內地「同人作品第一案」
內地此前未出現過相關侵權行為被告,本案因而被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天河區法院一審認定《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期間,金庸於2018 年10月去世,由其遺產執行人繼續訴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各方上訴,於5月12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存在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兩間出版社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作品再版須付版稅
不過,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金庸四部作品情節並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分。為滿足讀者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等,在採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應向金庸四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按照再版版稅收入的3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