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簽《貨幣發行制度》意見書

法案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增發貨幣
15/0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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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增發貨幣
法案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增發貨幣

《貨幣發行法律制度》為未來可能設立的法定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上的空間。(金管局圖片)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15)日完成討論《貨幣發行法律制度》,並簽署意見書,將送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及表決。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法案適用於澳門所有類型的法定貨幣,包括數字形式貨幣。該法案為未來可能設立的法定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上的空間,屆時將視乎特區政府整體規劃政策及社會發展需要,再行探討應用方面情況。關於貨幣發行及代理發行的條文,亦修改為「特區政府可授權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從事業務的銀行,行使發行貨幣的代理職能」。

發鈔數量方面,法案規定貨幣的數量及後續增發由行政長官批示許可。政府解釋,此舉考慮到按現行規定,相關審批程序相對耗時,為確保流通貨幣的數量可於短時間內作補充,更好地回應市場的需求,故作出有關建議。強調在實務操作上,不論哪種許可方式,在進行前期的分析工作上,金管局會按既定流程,展開系統性檢視。委員會認同政府解釋。

發行貨幣的準備金方面,法案規定澳門貨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但僅就代理發行實體交付準備金事宜作規定。實際上,根據《基本法》規定,政府擁有貨幣發行權,可直接發行貨幣,政府作為發行實體,在發行貨幣時也應具有準備金。法案新增一款,「發行實體須以等值的外匯儲備作為發行貨幣的準備金」,以清晰體現有關內容。

陳澤武指出,考慮到「經濟參與人」的概念較狹窄,並有不確定性,為更好地體現貨幣的法償能力,法案將「經濟參與人」改為「任何人」,即任何人都不得拒絕按其面額作為支付工具。此外,現行法令有五年更換期限,但政府參考了香港及內地做法,要求發行實體或代理發行實體永遠承擔更換貨幣的義務。

意見書內政府再次表明立場,法案刪除了「經濟參與人不得接收懷疑屬偽造的任何類型貨幣」的條文,考慮到普通商戶或個人不具有專業技能或經專業培訓辨識及鑑別貨幣真偽,因此法律不應要求其承擔拒收懷疑假幣的義務,以免影響澳門法定貨幣的流通力及法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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