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最終裁定,為阻止不法行為而錄音,受正當防衛保護,錄音不屬禁用證據。( 資料圖片)
案卷中載有兩段未經嫌疑人同意的電話錄音,他暗示不付錢便會傷害輔助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和身體完整性。 (資料圖片)
初級法院早前審理一宗恐嚇及勒索案,對於兩段未經嫌疑人同意的錄音,初級法院法官認為可能構成不法錄製罪,批示宣告相關錄音證據無效,兩名嫌疑人被判罪名不成立。案中輔助人不服上訴,中級法院最終裁定,輔助人在案中的錄音僅為搜集證據阻止惡意及不法行為,應受正當防衛保護,錄音不屬禁用證據,案件發回初院審查證據後再作判決。
案情顯示,兩名嫌疑人被指控以直接共同正犯及行為既遂方式觸犯「恐嚇罪」及「勒索罪」,作為證據,案卷載有兩段未經嫌疑人同意的錄音。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法官認定該兩段錄音屬未經同意取得,可能構成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認為有關證據屬無效。並於2021年1月21日,故作出批示宣告相關錄音證據無效,以及將相關之證據及資料摘除。2021年5月13日,兩名嫌疑人在上述案件均被判處罪名不成立;案中輔助人對禁用證據批示及原審無罪判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案中相關的錄音資料能否作為證據,取決於其取得是否合法。首先從錄音可以發現,嫌疑人言語可能帶有威脅的字句,暗示不付錢便會傷害輔助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和身體完整性,而輔助人對嫌疑人的言論進行錄音,僅為了搜集證據以阻止惡意及不法的行為,應受到正當防衛的保護,故應獲阻卻未經同意錄製品之刑事責任。
其次,正如終審法院曾作出的判決所分析,在言論權和獲取證據權的權利之間進行衡量,並考慮涉案錄音所涉及的內容,對前者的保護不能成為侵犯輔助人獲取證據的權利。即使認為有關錄音因未獲得嫌犯的同意而構成《刑法典》第19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考慮到該錄音是為舉證而獲得並在法庭使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輔助人是為其他目的而錄音,應該根據《刑法典》的相關規定排除使用錄音行為倘有的不法性。由於相關錄音非為不法,故不屬禁用證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輔助人上訴得直,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再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