祐漢新村兩夫妻凌晨回家

遭兩賊持電槍噴霧器搶劫
15/11/2016
654892
收藏
分享
遭兩賊持電槍噴霧器搶劫

祐漢新村第九街昨(15)日凌晨1時發生搶劫案,一對夫妻回家準備開門入屋時,遭兩名手持疑似電槍和防暴自衛噴霧器的匪徒尾隨搶劫,將男事主從後箍頸掩口,女事主則被匪用電槍壓在地下,搶去其手袋,在女事主反抗大叫下,兩名男子恐事敗,搶劫不遂匆匆逃離現場,遺下疑似電槍和防暴自衛噴霧器作案工具,司警接報展開調查,追緝兩匪。

祐漢新村第九街昨日凌晨發生搶刼案,舊樓零保安,一對夫妻回家準備開門入屋時,遭兩名匪徒持電槍及噴霧器搶劫。 (歐陽振華攝)

零保安加上梯間長期烏燈黑火,成為罪案溫床。司警昨午透露案情指,受害夫妻是澳門人,丈夫48歲,妻子51歲,於祐漢新村第九街一個單位居住,在昨日凌晨1時,在住所門口被兩名不知名男子,從後一手箍住男子頸部,另一隻手掩口,而女事主被另一名男子用電槍從後指著頸部,再壓到女事主跪在地上,嘗試拉走她手袋,在女事主奮力反抗,大聲叫「搶劫」下,兩名男子恐事敗立即逃離現場,事後夫妻二人報警求助。

司警表示,到場調查後,由於現場是舊式大廈,沒有安裝任何錄影設備,而且大廈門口亦沒有鐵閘,期間發現疑犯留下黑色懷疑是電槍物體和防暴自衛噴霧器,相信是搶匪逃走時拋棄的作案工具。

根據澳門法例有關武器及彈藥規章規定,任何能以放電方式影響他人軀體或心理的工具,即屬於禁用武器,又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購買、持有、使用、攜帶禁用武器,可處二至八年徒刑。而《刑法典》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任何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或違反有權限當局之規定,輸入、製造、藏有、購買、出售、以任何方式讓與或取得、運輸、分發、持有、使用或隨身攜帶用作噴射有毒、令人窒息或腐蝕性之物質之裝置,最高判處三年徒刑,因此不要以身試法。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