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主要內容,這次出台的《規定》,是對2012年《規定》的修改完善,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定》中明確,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以及「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規定》明確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的刑期和間隔;《規定》還對職務、黑社會性質組織、金融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新增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另一方面,《規定》還宣導擴大假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在京,發布《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互聯網圖片)
遏止花錢減刑 以權贖身
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表示,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後,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個別案件辦理違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對司法公正和公信損害巨大,影響惡劣。
新《規定》的出台,就是要遏制「花錢買刑」、「以權贖身」等徇私舞弊的不良風氣,以及進一步從實體上統一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
新規定的出台,意圖遏制「花錢買刑」、「以權贖身」等徇私舞弊不良風氣。 (互聯網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