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早前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當中規定路邊泊車全面改用僅接受電子支付咪錶機。 (資料圖片)
自5月1日起,路邊泊車全面改用僅接受電子支付咪錶機,投幣方式將走入歷史。 (資料圖片)
立法會全體會議早前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規章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泊車服務應遵守的規定。法案將於今年8 月1 日生效,其中路邊泊車全面改用僅接受電子支付咪錶機的條文,將提前在5月1 日生效。當局表示,5 月1 日後仍會使用現行咪錶系統,將協調業者進行封閉投幣口的工作。
鑑於現行《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生效至今已超過18年,有必要檢討現行規範,完善公共泊車服務的經營、管理、使用、監察及處罰制度。為此,經諮詢業界意見並結合實際情況,特區政府制定了《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訂定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合同。法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得以批給形式將公共泊車服務判給私人實體經營,相關合同得以公開競投方式,或在具適當理由或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情況下以直接磋商方式,甄選符合資格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作為營運實體訂立。此外,法案亦明確經營批給期問最長不得超過七年,期滿且經行政長官決定可延長,但延長期合共不得超過三年。
本澳公共道路收費泊車位服務合同將於4月底到期,政府曾表示計劃短期續期服務。法案主要修訂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合同形式,明確營運實體的權利和義務,調整泊車費用的付款模式、公共泊車服務的使用規則,優化監察和處罰制度,以及簡化行政程序。
此外,法案透過補充法規規範施行細則,包括公共泊車服務的公開競投和直接磋商、營運及使用條件、收費制度等。交通局表示,未來希望引入更多電子化支付模式,而在本澳56個停車場中,相信今年可有50個實行無感支付。
兼收現金及電子支付咪錶機成本高
其次,公共泊車法案規定營運實體的權利和義務,以明確政府對營運實體的管理。營運實體的權利包括以收取的泊車費用、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作為收人及依法向服務使用者作出指示。義務則包括依法及依照相關合同所定條件提供服務、配備為良好經營所需的資源及支付應繳的回報金等。
另外,有關泊車費用的繳付方式,政府認為,隨著科技的發展,採用電子方式繳付泊車費用日漸普及,現時市面上己較難購置接受硬幣付款的公共道路泊車位收費系統(俗稱「咪錶」),且該系統在運作、維修保養及體積等方面亦欠優勢。因此,法案規定泊車費用得以電子方式繳付。
政府代表在立法會委員會上表示,現時公共道路泊車位收費系統(咪錶) 須兼備現金投幣功能,使用的型號較陳舊,導致系統介面反應及傳送資料的速度較慢。且兼具接受現金及電子支付功能的咪錶機 ,設計及生產成本相對高,對投標者以至日後的經營者造成一定影響,間接影響向政府繳交的回報金。
同時,為避免妨礙公共泊車服務的經營及運作,法案訂定了服務使用者應遵守的使用規則及相關處罰制度,並由主管實體因應各自職權作出處罰。此外,法案亦訂定了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車輛進行鎖車或移走車輛的情況。
為提高通知車輛所有人的效率及簡化有關行政手續,法案新增了治安警察局得以電子方式向相關車輛所有人作出鎖車的通知,同時,亦新增子營運實體得以電子方式向相關車輛所有人作出移走及存放車輛的通知,以便相關人士儘快知悉、繳付應繳費用並取回車輛。
明確三類實體可提供公共泊車服務
本澳目前有約60個公共停車場,連同街泊車位及私人停車場,足夠停泊約11萬部私家車,但在新橋區、三盞燈、下環街、花王堂區等缺少政府土地,較難規劃公共停車場解決停車問題,而北區沙梨頭街市、林茂塘、筷子基、青洲的公屋公共停車場泊位則供過於求。
法案明確可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有三類,分別是交通局、自治部門或機構、承批實體。除了承批實體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模式,政府舉例部分收入較少的停車場,如現時為吸引旅客不收費的港珠澳大橋東停車場,會基於不同停車場特別訂定由交通局管理,只會把清潔、管理人員用現行購買服務的方式,判給一間公司日常管理、清潔及代政府收泊車費。
公共泊車服務將公開競投
至於自治部門的停車場如何分配,政府曾向立法會委員會表示,大部分停車場完成所有程式後會交由交通局開標判給,政府強調公共泊車服務判給基本採取公開競投進行,除了特殊情況下,即4月底的咪錶泊車服務合同到期,為避免服務中斷,會有短期延續,直接磋商處理。但舉例如市政署有管理街市的權限,為配合街市營運,停車場規則及管理可由市政署自行負責。泊車費用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規範,可能不同停車場有不同收費,但要按法律的程式去進行。
在罰則方面,政府強調是次只是稍微在電單車罰款方面作調整,因現時有在限期提前繳交只需繳納三分二的優惠,故「齊頭」計算,更容易操作,政府在立法上沒有特別調整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