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法及施行細則

明年4月實施
24/0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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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實施
明年4月實施

行政會完成討論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為執行第14/2022 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法規將與第14/2022 號法律於2024年4月1日起同時生效,但有關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註冊及臨時註冊程序將自2023年4月1日起開展。

法規主要内容包括:

一、訂定新安裝及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的登記和註銷登記程序,申請須附同的文件,明確保養合同須載明的内容。

二、明確升降設備的檢驗和發出合格聲明書的程序,訂定合格聲明書的式樣,以及檢驗技術員每天可執行的檢驗工作上限。同時,列明升降設備更改工程的項目。

三、規定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註冊、註冊續期、臨時註冊等程序,申請須附同的文件。

四、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首次註冊、註冊續期和臨時註冊,以及特別檢驗等費用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五、現已投人運作的升降設備須自第 14/2022 號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對欠缺装置及部件作必要改善。(編輯:郭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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