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檢察院書記員在申請經屋及向廉政公署作財產申報時,瞞報自己在內地擁有房產,觸犯偽造文件罪及資料不正確罪,被判八個月徒刑但緩刑一年,其後又被檢察院撤職。他對判決不服,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原判。
案情顯示,甲為檢察院書記員,因在2013年申請經濟房屋及隨後入職檢察院向廉政公署作財產申報時瞞報自己在內地擁有的房產,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於2019年5月10日裁定觸犯偽造文件罪及資料不正確罪兩罪合併判處8個月徒刑,緩刑1年。檢察官委員會於2021年6月11日作出紀律程序裁定書,基於相同的事實,決定對甲科處撤職處分。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檢察院須履行監督合法性、維護公共利益、預防犯罪和實行刑事訴訟的法定職能,對自身團隊的道德操守和職業尊嚴有更高標準要求和更純潔的期望,基於此,裁定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訴行為。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堅持請求撤銷上述檢察官委員會的處分決議。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上訴人僅重複其在司法上訴中所使用的理據,沒有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為不審理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和裁定司法上訴敗訴所使用的理據提出質疑,因此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