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對受資助活動或項目的事後監察,由澳門特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監辦」)制訂的《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下稱《指引》),將於今(2023)年4月1日生效。《指引》規定,當自然人或私人實體因開展某一活動或項目而從公共部門或實體取得公共財政資助,且該活動或項目獲批給資助的金額達澳門幣100萬元或以上時,應遵守《指引》的規定,以總結報告方式,為有關活動或項目作出結項申報。
《指引》的主要內容有三點:一是受資助活動或項目作出結項申報的義務、期間以及方式;二是總結報告的編製要求;三是受資助活動或項目的查驗機制(包括執行商定程序的查驗方案、規則及報告範本等內容)。此外,作為配套措施,公監辦構建了“ 受資助活動或項目總結報告申報系統”,供受資助方透過該系統編製及提交活動或項目總結報告。
「公監辦」早前分別為提供資助的公共部門及實體和會計專業界別舉辦了講解會,說明《指引》的具體要求及執行方式。上述兩場講解會分別有來自21個公共部門和實體逾70名代表,以及約50位會計界別專業人士參加。
公監辦為提供資助的公共部門及實體舉辦講解會。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