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政府積極興建社會房屋,讓合資格申請家庭盡快上樓,工作值得肯定。與此同時亦應檢討法律制度,包括訂定收入及資產限額,以及租金水平等問題。
按社屋法規定,當承租人收入或資產超過法定限額時,有關租金會相應提高或訂立短期合同等。立法原意是確保資源善用,然而,因未有細分超出上限的比例,以及採取「階梯式」訂定租金金額,而是不論超出多少均一致地須支付雙倍租金。不少意見認為,當局在善用社屋資源的同時,因應超出收入或資產的比例,以「階梯式」訂定不同的租金金額。疫情影響下有關問題更為凸顯,有承租人反映,即使工作不穩或放無薪假而收入大減,難以負擔之前因稍稍超出收入而要繳付的雙倍租金,但亦難以即時申請減租。同時,當局亦應跟進有關社屋和經屋的收入或資產限制水平以及兩項政策之間的銜接。
此外,社保基金容許合資格受益人達六十歲時提前領取養老金,希望保障長者退休後的生活。現時不少居民均被要求提前退休,且難以再就業,養老金成為了重要的收入來源;然而,目前僅年滿65歲者領取的養老金不計算為每月總收入,而提前於60歲領取的金額則仍須計入,衍生不公平情況。
社會房屋旨在協助經濟狀況薄弱者解決居住問題,當局應針對居民實際遇到的問題,對法例作出完善,更合理地支援有需要家庭。
立法會直選議員 李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