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辦表示,隨著鄰近地區的電話實名登記限期(即2023年2月23日)屆滿,內地和港澳均已落實了相關電話實名制度。
為逃避規管,各地從事不法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往往會以利益等引誘自然人(個人)提供自己個人資料協助其登記電話號碼,並用於不法活動。部分個人甚至直接參與電話號碼登記的程序。行為人除了令自己的個人資料處於高風險當中,也很可能因此而違反不同的法律規定並承擔法律後果,絕對是得不償失。
在個人資料保護範疇,針對侵犯他人個人資料權利的不法活動,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個資辦”)一般會認定協助不法分子登記電話號碼的行為人也須負責並受相應處罰。在過去3年完成的個案中,個資辦共向9名協助不法分子登記電話號碼的行為人發出11張罰單,相關行為人既有澳門居民,也有香港和內地居民,累計處罰金額共18萬2,000澳門元。被罰款金額最高的一名行為人(涉及多個卷宗),合共被科處7萬澳門元的罰款。涉及電話號碼最多的一個卷宗(詳見個資辦日前新聞稿),行為人協助登記多達700個電話號碼,被科處4萬澳門元的罰款。此外,有些個案雖然僅涉及幾十甚至幾個電話號碼,行為人也須承擔法律責任並被處罰。
個資辦公布一宗相關調查個案的摘要供公眾參考,並提醒和呼籲須依法遵守各地的電話實名制度,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資料,切勿利用自己的個人資料協助不法分子登記電話號碼,「一個都唔好」。
個案投訴人指收到多個由澳門流動電話號碼打來的推銷電話,於通話過程中雖然投訴人已明確表示没有興趣,並要求來電者不要再次來電推銷,但之後投訴人仍然繼續收到推銷電話,因此要求個資辦跟進。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第 1 款(一)項及第 3 條第 1 款的規定,本案中有關個人資料的處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據調查所得,涉案流動電話號碼為一名內地居民甲向本澳某公司申請的預付卡號碼,甲向該公司申請了至少 23 張預付卡。除投訴人外,另有多名市民向本辦公室反映收到上述由甲申請的預付卡電話號碼打來的推銷電話。甲雖然並非撥打推銷電話的人員,但甲可自由決定是否申請預付卡,以及決定有關預付卡的用途,甲最終把以其名義申請的預付卡交予他人用作撥打推銷電話。在此情況下,甲具有「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之身份,須對電話推銷過程中涉及的個人資料處理負責。
於本案中,投訴人以及其他向本辦公室反映收到上述電話號碼來電推銷的市民,無一能說出相關推銷機構或甲的身份,可見當事人的資訊權未有被滿足,甲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有關資訊權的規定。
甲明知相關預付卡會被用作致電本澳居民並推銷,但仍把以其名義申請的預付卡交予他人用作撥打推銷電話,因而具有「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之身份。而本案當事人在接到推銷電話時,沒有被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所規定之資訊,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的規定。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3 條第 1 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科處甲 4,000 澳門元罰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