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疑犯在初級法院辱罵法官及司法文員,並試圖襲擊法官,被阻止後仍未收手,不單威脅要傷害法官及司法文員,還在初級法院內大聲喧嘩並擾亂秩序,使初級法院內部分會議被迫暫停或延遲。初級法院最終判處疑犯「脅迫本地區之機關罪」、「恐嚇罪」等合共七條控罪,共判處三年徒刑,暫緩四年執行。疑犯及檢察院均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最終改判疑犯三年實際徒刑。
案情顯示,疑犯在初級法院出席一宗侵權案件的會議期間,以粗言穢語漫罵正在執行職務的法官及兩名司法文員,並試圖襲擊法官,企圖以暴力威脅,阻止法官自由行使審判職能,並命令法官按照其意思作出裁決。一名司法文員在防止疑犯擊法官時,遭疑犯突然拍打其手臂。此外,甲在初級法院內大聲喧嘩並擾亂秩序,使初級法院內部分會議被迫暫停或延遲。
經庭審,初級法院判處疑犯「脅迫本地區之機關罪」、「恐嚇罪」等合共七條控罪,共判處三年徒刑,暫緩四年執行。此外,判處疑犯須向被襲擊司法文員的賠償1,500澳門元。
甲及檢察院均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疑犯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絲毫沒有悔意,而且其在本案中所實施的惡劣行為亦反映其缺乏守法意識,顯示特別預防的要求極高。更重要的是,疑犯並非初犯,四年間合共實施了四次犯罪並分別被判刑。當中的犯罪事實涉及公務上之侵占罪、嚴重脅迫罪、偽造文件罪、脅迫本地區之機關罪、恐嚇罪、加重侮辱罪,以及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等多種不同類型犯罪。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給予疑犯緩刑的決定明顯不能合適地實現懲罰的目的和保護澳門的社會法律秩序,應該予以廢止,改判疑犯三年實際徒刑。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疑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給予疑犯緩刑的決定,改判疑犯三年實際徒刑。(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