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一家公司因疫情期間業務減少,安排三名員工部分時間停工,並對他們的薪金作出調整,但沒有取得三名員工的書面同意,亦沒有就更改薪金計算方式之事通知勞工事務局。初級法院判處該公司罰款五萬元(澳門幣,下同),並支付三名員工共約46萬元。該公司不服並提出上訴。中級法院裁決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判。
案情顯示,本澳一家公司在2020年2月至9月期間受疫情影響而業務減少,故安排三名員工部分時間停工,並分別於2020年2月及7月,向三人發出通告,告知因受疫情影響而對員工的工作及薪金作出調整。但勞資雙方沒有達成任何書面協議,公司亦未就更改薪金計算方式之事通知勞工事務局。
經審理,初級法院勞動法庭判處該公司五萬元罰金之單一刑罰。此外,須分別向三名已離職員工分別支付16.7萬元、17.7 萬元及 12.2萬元。該公司不服並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法律不禁止僱主及僱員雙方作出薪金的下調,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設置的明確規範:其一,雙方達成的書面協議;其二,於法定期間內將協議通知勞工事務局,只有同時符合上指的規定,僱主與僱員之間降低基本報酬的協議方能產生法律效力。合議庭又指,即便是在惡劣的客觀環境之下,改變勞動關係條件亦須遵守法律的規定,經營困境不能成為僱主違反法律規定進而免於承擔法律責任的合理合法藉口。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由於變更勞動關係條件前未與僱員達成書面協議,中級法院合議庭日前裁定,涉事僱主被科罰金。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