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一案,昨日在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濱海新區法院等九家基層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據新華社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瑞海公司以賄賂、欺騙等手段違法非法儲存氰化鈉等毒害性物質,是造成事故發生主體責任單位,涉及的被告24名直接責任人員,以賄賂、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等罪名,被判處死緩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瑞海董事長于學偉予以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七十萬元(人民幣,下同);另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怠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天津港「8.12」共造成165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堪稱建國以來最大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互聯網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