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8)日首次舉辦會議討論《夾屋法》,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會見傳媒時表示,有委員關注構建置業階梯的合理性,建議政府應定期研究五個階梯房屋的實施情況。而法案訂定夾屋標準與私樓無異,有別與經屋,但法案卻列明夾屋的單位用途與經屋相同,多位委員關注夾心房屋與整體房屋政策之間的關係,
黃顯輝續指,委員會認同夾屋設16年禁售期,但自住規定不應局限於業主及其家團成員,建議允許申請人家團的其他親人或朋友借住。同時,「夾屋法」的「目的」條文中未有訂立協助居民的範圍,且申請人設年齡下限,是否代表夾屋只能允許年青人申請?委員會希望政府能就這一點進行補充說明。
另外,委員會亦對申請人的身處澳門日子的條件規定抱有疑問,當中要求申請人一年需身處澳門183天,委員會對此提出疑問,法案中提及到包括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委員會質疑為何未有納入回歸教育課程,同時又關注在深合區生活的澳人,又是否定義為身處澳門?委員會認為政府應對此情況作清晰說明。